请教斑竹及相关友人:甲公司的一种实用新型的专利在我国被审查通过,但该种实用新型在国外早就有了,也即是说甲公司的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国外早就这样做了。能否申请撤消该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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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8楼的,专利领域不是任何人都能随便发言的,不能误导他人呀。
提醒一句,专利案件涉及到很多技术问题,一般的律师不具备理工科知识,不是专利侵权案件的最佳选择。有意可以浏览网站 WWW.BYZ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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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2楼的回答:
上述甲公司所要保护的即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在其申请前,外国早已经有了(公开),但国外的企业并没有申请实用新型的专利。 能否认为甲公司的专利不符合“新颖性”而宣告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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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高律师,为什么不可以以甲公司丧失“新颖性”而宣告其专利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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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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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你被误导了。对于国外已经有了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能否被无效的问题,主要看国外是以什么形式公开的:如果是以出版物的形式公开的,则完全可以用来无效在国内申请的专利,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出版物绝对公开标准;如果只是使用公开(非出版物形式),则不能用来无效国内的专利,因为对使用公开我国实行的是相对标准,即只有在国内使用的才可以作为专利无效的证据。在此也请同行们慎重,以免误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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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协议,或者是否都属于WTO成员国,如果是,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撤销该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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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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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专利法第22条
新颖性特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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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