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谢谢您在百忙之中看到我的问题,有几个问题想寻求您的帮助,事情是这样的,我母亲把街上的一栋房子借给一个做工程的朋友在农行抵押贷款,金额十五万,期限是2001年2月至2002年2月。但是,后来这个朋友就联系不上了,一直没有回家,农行于2012年把我母亲和那个朋友告上法庭,因为我母亲常年在外地,所以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来法院公告也没有看到,结果法院判农行胜诉,连本带利,还有律师费,诉讼费欠农行三十余万。直到2014年3月农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母亲的房子,我母亲才直到这件事情,迅速到法院了解了情况,问题出现了,农行告我们提交给法院的借款合同居然是2002年至2003年的,还有房管局的抵押手续,也是2002年至2003年的,上面的签名也是伪造的,不是我母亲的签名,于是我母亲申请终止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也不是我母亲的亲笔签名,法院决定重审案件,我想问一下,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官司能赢么?我母亲能拿回自己的房产证么?还有我母亲双脚膝盖患有骨质增生,=忍者疼痛为了这个案件四处奔波,能获得一定的赔偿么,包括车旅费,食宿费,精神损失费,亟待您的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