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公司员工已在原单位工作7年多,且自07年底起已与公司签过4次合同,最后的合同期是2015年年底期满(公司在第三第四次合同未与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因公司经营原因要撤退原项目,由新公司接手管理。公司让员工选择可以留在原岗位(等于进入新的公司工作,岗位不变)或者跟着原公司另行分配(对我来说并没有合适的岗位可以分配)这样的情况下 可以要求原单位的离职经济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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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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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期限连续计算。
追问:您的意思是 应该是按照 7年乘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得出补偿金额吗? 那么2010年和2012年公司分别与我签的第三第四个合同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14条?是否应该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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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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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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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