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合同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止甲方将自建的海参养殖池租赁给乙方做海产品养殖租金为每年2万元。乙方自2012年6月1日预付租金6万元(自2012至2015),自2015年6月1日一次付清后2年租金4万元。 合同第四条规定:如国家规划征用,乙方应让出所租养参池,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第五条规定:如租用年限未到而由国家规划征用,租金按实际使用年限扣除,余额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问题:由于国家对东海岸线的改造,于2014年对甲方的海参养殖池进行了征收,由此可能对乙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问:按照合同上的规定甲方该不该对乙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合同纠纷
2014-10-13 14:08: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到期
1795
劳动法规定病假有没有工资
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劳动法规定病假有没有工资
租赁合同甲方违约赔偿怎么
民法典 405
租赁合同甲方违约赔偿怎么
租赁合同甲方违约赔偿怎么
民法典 611
租赁合同甲方违约赔偿怎么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2775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1995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1410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1280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1080
民间欠债不还怎么起诉
债务追讨 1025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