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止甲方将自建的海参养殖池租赁给乙方做海产品养殖租金为每年2万元。乙方自2012年6月1日预付租金6万元(自2012至2015),自2015年6月1日一次付清后2年租金4万元。
合同第四条规定:如国家规划征用,乙方应让出所租养参池,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第五条规定:如租用年限未到而由国家规划征用,租金按实际使用年限扣除,余额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问题:由于国家对东海岸线的改造,于2014年对甲方的海参养殖池进行了征收,由此可能对乙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问:按照合同上的规定甲方该不该对乙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