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于2010年10月26日与我方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履行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对方并交了5000元押金和35000元转让费给我方。在11月2日时,对方提出要取消合同,只给予我方1500元,其余钱退回给他。对方拿出他那一份合同,在上面写了“该合同取消”,并要求我方签名,因我方法律知识薄弱,当时就同意签名了。后来我方不同意,对方就限我方11月12日前把钱退回给他,并每天打电话来用带胁迫的语气来要求我方退钱。在11月15日时,对方又来要求取消合同退回钱,并要求我方多给予他1500元,还偷拍了我方的照片。在这期间,我方以为对方会履行合同,我方并低价处理了商铺余下的商品,造成了损失。请问律师们:我方的那一份合同是没有写上“该合同取消”的字眼,只有对方那一份有(有我方签名),请问这份合同已经取消了吗,还有没有法律效应?我方应不应该多给予对方1500元?如果要退钱,那么是不是只退回转让费就可以,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我方在这期间的损失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