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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快递公司上班,甲方已2400元聘用乙方,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合同上注明,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不能胜任此份工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已800元/月的工资支付给乙方。但在乙方工作半月时,乙方身体不适,并有病历为证。请问此时,甲方按合同实施是否合法?谢谢解答。

合同纠纷
2014-09-27 22:22:4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之内,公司只能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你的合同。如果是非因公负伤,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合同;医疗期满后,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才能解除合同
    追问:但我半年之前有过一段这样的病痛,经过休养调理之后,恢复的差不多了。在此公司工作15天又出现相同病状,然后我主动提出辞职,请问我是否只能拿到400块的工资。并且我复印了一份入职时候的合同书,上面无甲方签字及盖章,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效,对我有什么利益损害。
    解答:无单位签字盖章的合同对单位没有约束力,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而且是你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快递公司应该根据你实际的上班天数,足额发放工资,不得克扣。
  • 你好,由于生病无法正常上班的,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发放。
  • 你好,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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