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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日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调解,是两起经济纠纷案件一起进行的民事调解,双方当事人志愿达成民事调解,2007年11月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送达,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发生法侓效力。时隔三年重新进行了民事调解,并且放弃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原告拿着重新调解的民事调解书(用同样的法律文号2007第3号)起诉被告,并且得到补偿。给我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以通过什么法律渠道追回损失。

劳动纠纷
2014-09-18 23:17: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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