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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应该是08年交房的,但是因为房子里有几处裂痕和空洞没有处理,当时没有及时收房。09年才签收房书,而且当时就交了2年的物业费,收房时收费员说过09年我不用交物业费,只交10年(半价)、11年(全额)就好。今年打算去交物业费的时候,物业要我补交09年的,当时因为没有解决08年的物业费是否该交的争执,12年、13年的费用就没有办法交。请问:1、未收房的2年时间,我已经交了1年,要我补交另外一年的物业费是否合理?2、因为物业公司不合理的缴款程序造成我没有办法缴纳没有争议年份的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要我全额承担是否合理?

房产纠纷
2014-09-19 18:00: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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