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单位和我签订了两年固定期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与我续签,实际劳动关系存在.2014年3月份应单位要求填写了一份\"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考核鉴定表\",表上面的印刷日期显示为2011年3月制,表的内容有我自己同意续签合同,部门领导也签字表示同意续签合同,但是最后正式合同并未签订.八月初提出辞职申请后继续上班,9月份正式离职,办理手续时候单位要求我赔偿违约金,并且将八月份的工资给扣押了,后面离职手续也找各种借口拖延.
请问新的合同尚未正式签订,该赔偿所谓的违约金吗?若是按原来两年固定期合同来算也不应该赔偿违约金把?另外单位将员工的劳动报酬直接扣押作为违约金这种行为合法吗?求各位律师高人指点迷津,小女子先拜谢各位大神了~(补充:在单位工作期间除了2008年签订的两年劳动合同外,均未再签订其他有关赔偿违约金的任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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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找谁|||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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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签订合同期间可以以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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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