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东将我父亲和xx银台房地产起诉 事实和理由为2009年原告因生活需要想购买房屋,在平罗县x小区5-1-102室的窗户上看到售房广告,原告便根据售房上的电话与我父亲去得联系,后原告通过与承建方李x平以及被告xx银台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沟通后,原告便于我父亲协商,以188000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于同年4月21日向我父亲支付了188000元的购房款,我父亲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后被告xx银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房屋交付原告,后来xx银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后来原告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后将家人接入该房屋居住。但是2011年9月15日,案外人季x忠却将原告起诉至法院,其以房屋归其所有要求原告返还房屋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为季x忠所有,判决原告将房屋返还。 原告认为,我父亲和另一被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让我父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26000万元,请问律师该怎么办???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