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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宁波的一家公司,2005年开始租赁宁波某中学(产权所有人)闲置的办公楼部分楼层开设宾馆,并以此成立相应的公司。租赁合同五年一签,2010年又续签了五年租赁合同。2011年9月,宁波某中学向我们发出了,教育局将该学校移交宁波另一职教中心学校管理的通知,通知言明合同继续履行到合同期结束。2012年2月,职教中心学校以在税务部门开具发票他们抬头需要合同为由,与我们签订了内容相同,但是租赁期到原合同期的租赁合同。此后,职教中心学校将此楼改成学生宿舍、教室等。还将原合同约定的部分安全通道堵死,由此,由于上课以及此原因影响了我们的客人住宿环境,导致营业额下降。同时,职教中心学校还故意刁难,不向我们出具合法的水电费收据或发票(原宁波某中学约定一直是出具正规收据的)对此,我们多次向职教中心学校以及其上级教育局并向市政府领导提出异议。并在教育局的一次信访接待时明确提出:要不学校退出该楼恢复原状,要不我们天解除合同学校适当补偿。但是,均不与理睬。无奈,我们在2013年1月书面通知职教中心学校,由于学校违约 导致我影响我经营,多次提出不予改正,我们将在1月8号前后停止营业。期间的2012年台风,由于他们管理不善,同一通道上三层楼窗户未关、空调拆迁后洞口未补好,而又将安全门堵死,导致大水涌入,损失严重,当时仅赔偿了部分装修费。此后,他们还是不予理睬。我们只好诉至法院。我要请教的问题是: 1、出租人违约,我们主张赔偿损失的项目是不是合理。装修 -合同未到期的损失、停业后到合同期满的合理利润、搬迁损失等。 2、台风造成的营业损失可以赔偿吗? 3、书面通知对方来办理移交抄送了其主管教育部门,我们已经全部退出,并无一人在该处办公,而且已经加锁,并张贴了停业公告(此前教育局曾经答复,只要我们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学校表示同意)但是,至今未来人。那么在此期间的租赁金还要我们支付吗? 4、房产所有权人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5、如果教育局批准的,那么教育行政部门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谢谢

合同纠纷
2014-09-15 16: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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