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就劳动关系终止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 甲乙双方同意自愿终止劳动关系,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2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 3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300元整(该款项包括了2014年8月1日至9月9日的全部工资)。 4 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乙方追偿,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人民币10000元。 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该协议有公章及本人签字并按手印,但并非如协议书上所说的自愿达成,是因为公司不签协议就不发工资,本人怕仲裁时间太久很难拿回工资才签的,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不是出自本人意愿所签。这份协议有效吗?公司没与我签定劳动合同,没有支付我加班费,没有买社保,我现在申请仲裁向单位追回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补缴社保,按这份协议书的内容我是否还能向公司追偿呢?是不是签定了这份协议就意味着我自动放弃了追偿权力?我能赢得仲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