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某单位上班,由于想到同系统的上一级单位就业,并打了报告,后来上一级单位电话通知我来试用,2014年4月1日我离职出来,当我到新单位报到时,单位说上级主管领导和原单位不同意,只要你做好领导工作后,就来上班,我与领导做好工作和原单位口头说好了后,5月4日打了辞职报告,单位又说意见不统一,不要,我在原单位有4个月的进修合同,于是我打一份报告回原单位上班,原单位说,你要回来,必须先交合同所说的进修工资、补助等5000元的违约金作为我返回的条件,再说我打辞职后,原单位也没有作出任何处理意见,现在我又提出返回履行合同承诺,请问单位收取我的5000元违约金合理吗?符合法律程序吗?我应该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