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2002年购买了一处二手房,房主当时在合同中承诺是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子,但其两证正在办理中,当时合同中就约定,三年内必须办理过户,如果三年因房主不能提交两证,则我有权要回原来交的钱。现在房主要求收回房子,请问我们当初订立的合同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如果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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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若你们的购房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你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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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房价的因素在起作用,楼上说得对,如果你已经实际入住的话,那么你可以要求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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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解除合同,要看原因,若实际交付,只是未变更,则可考虑合同的解除是不是会损害你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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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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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