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是否排除“本人职位不相关但是公司其他部门涉及的领域”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中规定,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法定竞业禁止的业务是劳动者不得自营与所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营业,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营业。
1. 我目前处于一家跨行业跨地域的公司,被启用竞业协议,我的协议里是包括了整个公司所有部门的业务。但是显然我能接触的肯定没有那么多,如果真的打官司,这个是否合法?
2. 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但是我们在上海工作,这个官司要在哪里打,应该参考哪里的条例,纪要,例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