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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后2个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多少条

劳动纠纷
2014-08-15 09:32:3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十九条,若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 是不合法的行为
  • 你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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