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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10月12日与某无框阳台窗长沙分公司签订了测量合同。在2013年底我发现其安装的无框阳台到处透风,根本无法达到其售前宣传的较传统阳台窗密封性极强的效果。2014年4月当地工商所组织我与商家协调,且开出了终止协调的盖章的文书。目前我手中有证明其售前对外宣传发送的广告资料中的三项专利均为已失效的假冒专利,但我无法证明这份广告资料为当时售前的广告资料,就此情况我该如何维护追述商家虚假宣传的正当权益?

损害赔偿
2014-08-15 13: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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