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亲戚在工作时间上午10点突发心胀病,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经过救治病情有所缓解,医生要求住院,因为要做心脏照影,要等到转天,病人自己要求回家等,于下午6点多离开医院回到家,回家后于晚八点多再一次发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条例第15条其所在单位申报了工伤,申报后工伤有关单位批复不符合申报条件,原因是中途回家不符合认定条件,我们家人认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经过救治死亡,并且没超过48小时应该视为工伤。现在求助法律专家一个问题,在救治过程中间断回家,在法律上有没有这样的规定或工伤条例以外的司法解释,这样的情况不能视为工伤,特向您求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