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发产品,公司软件人员为新产品写的软件,公司享有该的知识产权吗?可以要求软件人员把源程序给公司作备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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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第(一)项,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故对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是由公司享有著作权,公司当然有权要求软件人员对软件的源程序进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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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所有权归公司。公司有权要求工作人员将源代码交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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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委托开发的,版权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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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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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