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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项目开发时分为一、二、三期,并且由自己的物业公司管理,所以有一部分物业有房集中在二期项目,一期和三期的物业用房不足,后来接管的物业公司分别是不同的物业公司,也分别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现在二期的业委会以物业用房是二期全体业主的,一期的物业公司属于非法占用二期的物业用房要求一期的物业公司搬离,而一期物业公司有地产商的物业有房分配方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有哪些相应的法律规定?

房产纠纷
2014-07-14 16:42: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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