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监察大队接到十几名矿工投诉,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经核实,该企业与外地一家企业签定了矿山企业出售的“协议书”,支付近200万元的定金。并在2014年1月接手后试运行了20多天后,发现矿山品质,便撤出人员,不再履行任何合同及工人工资。原企业法人与购买方多次沟通协调,未果,双方也未达成出售合同,工商局注册的法人仍是原企业法人,我局监察大队多次通知购买方企业法人支付工人工资,对方解释是他们支付原企业定金中包含工人工资,不应再另行支付。原企业法人以这200万元钱是出售企业定金,不是购买方用来支付工人工资的,且工人工资标准是购买方定的,与原企业无关。请问,拖欠工人的工资应当由谁来承担?再这种情况下,企业法人如何确定,监察大队应向谁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