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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65年11月3日在广州某国企参加工作,在该厂工作近30年。由于待遇和厂方效益,我于1992年9月18日向厂领导递交书面辞职书。当时厂长办公室主任收到了,但厂长没有批准辞职。在递交辞职书2个月后,厂长对我的辞职没有书面的回复,我就离开该厂,到另外一家私企工作。直到2003年,我达到退休年龄,想到以前的国企办理连续工龄手续时,该厂厂长才告诉我被该厂除名了,理由是我无故旷工十五天,按照相关的规定可以除名。但我离开该厂的时候厂长并没有告诉我除名的情况,事后一直也没有通知我。 请问给我除名是否合法,同时我如何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在进行劳动仲裁是否过了有效期(好像有效期只有6个月) 谢谢。

劳动纠纷
2004-04-16 03: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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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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