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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之前不知道女方已婚,签完购房合同,付清房款之后,她的合法丈夫占着房屋,女方现在也找不到了,房子是铁路房改房,没有办理过户,请问我们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如果起诉,应当如何起诉才能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女方与铁路方的购房合同只有女方一人,且提供了所有收据给我们

婚姻家庭
2014-06-29 13:06:3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购房合同是有效的,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房屋应为夫妻两人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权必然由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 因此,出卖房屋的一方虽然也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经对方同意而出卖的行为亦应纳入无权处分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起诉,就说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要求履行合同,这样起诉才能保障你的合法权益。买方的权益保护之一是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此在《物权法》第106条进行规定,则买方可依法抗辩已构成善意取得。在尚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买方有理由相信出卖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买方。
    追问:谢谢罗律师,还有个问题咨询下,就是购房合同以及物权登记都只有女方的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5条,女方是否有权单独处理这套房,男方无权干涉?
    追问:罗律师您好,购房合同只有女方名字,且物权登记也只有女方名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5条规定,女方可以单独处理房产而不经过男方同意是么?但是未经物权登记的,男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该房屋?如果法院判定可以追回该房屋,那我们的损失由谁来负担?(女方已经消失,找不到人了),谢谢罗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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