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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2买的经济适用房. 今年6月份说要交契税的事,截止到7月20日. 但我由于疏忽忘记及时交纳,过了最后日期, 现在我想去交纳契税,但听说如果错过了最后截止日期,则要交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且是从购房合同上的日期开始计缴滞纳金. 这我就感到纳闷了. 我错过了最后交纳期限,最多从这个最后交纳日期开始计缴嘛,怎么能从购房合同的日期开始算呢? 道理上说不通嘛! 从购房日开始算,也就是说,从购房日我就应该缴而没有缴, 但我购房的时候并没有告诉我要缴契税嘛,如果那时告诉我,那我早就缴了(就算有疏忽也不致于疏忽到3年的时间). 我特意问了开发商,只是从今年才说收契税的事嘛! 他们这样收契税滞纳金是不是太不合理了? 如果他们坚持这样收,我到法院告他们,能告赢吗?

房产纠纷
2005-09-30 04: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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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