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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山一家台资企业的烤漆课组长,(合同期为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19日止),由于车间经营不善,公司于今年8月宣布决定重组(实际应该是关门了),因此我们的员工全部外调至其它的部门,只剩下我们几个干部了,由于我们工资比较高,技术又不同于其它的部门,因此无法外调,在等待了十多天后厂方宣布我们要么等到合同期满后解除合同,(离合同期满还有一个多月),要么赔偿一个月最低标准工资574元后马上辞职走人,而在等待合同期满期间只发给最低标准工资574元/月(据中山劳动热线12333的服务员讲根据劳动法,停业待料期间可以如此),我以前拿的是月薪1800元/月(即加班费技术补贴等都算在内的),肯定不服如此结果,劳资双方因此陷入疆局, 咨询内容 请问劳动法真的如此规定吗,如果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我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获得补偿吗?我对他们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如果仲裁我有多大的希望赢,我查了很多关于劳动法之类的案例,可是找不到适用于我们这一类的,因此求教于您,望给予解惑为谢!

劳动纠纷
2005-09-27 18:24: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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