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自2013年3月11号进入私公司做营业员,(合同试用期为2013年3月11日至2013年9月10日,合同期为2013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止)2014年5月初发现自己怀孕!医院诊断先兆性流产需要在家休息保胎,所以就申请休病假在家休息!并且有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 有效病假条!起初公司告知我病假超过一定时间,会由公司专员随诊是否需要休病假!5月初到今天我一直在请病假休息!公司也没派人来和我一起随诊检查,昨天公司发来一份盖有公司章的函件内容如下:(关于长假期间社保费用核算缴纳的通知!针对事业部及终端员工时有请长假,导致假期结束后社保个人部分费用员工不能自行承担,从而导致公司成本的增加,为避免次现象发生,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于事业部及终端员工请长假期间社保费用承担做以下规定:一、事业部及终端员工请事假超过15个自然日的,社保个人与公司部分从事假之日起均有员工自行承担;二、事业部及终端员工请病假超过30个自然日的,从病假次月开始,社保个人与公司部分均有员工自行承担;以上规定2014年起生效!特此通知!公司 盖章日期是2014年5月27日)!我很想知道我在怀孕期间公司不让休病假且社保个人与公司部分都需要自己承担!这样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和条约吗?另外个人如果缴纳保险会不会影响后期生育险的报销!另外公司随意拟定这样一份函件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有效吗?我应该怎么做?麻烦那位律师大人帮忙分析下给予帮助!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4-06-16 20:15: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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