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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的3月份进入一家工厂务工至今,当时进厂时签了份劳动合同是3年到2016年的4月30日止,只有一份还是留在工厂里面的,本人手上没有合同(全厂100多人都是一样的)。进厂当时签合同时基本上是空白,很多地方没填数字,公司把工资分为几大块(合同大致是:试用期工资为1000/月、绩效奖金600/月、还有一张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上社保补贴600/月、手机补贴200/月、超时出勤工资2100/月,总共加起来是4500/月。试用期满后工资为1500/月、绩效奖金600/月、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社保补贴600/月、手机补贴200/月、超时出勤工资2100/月,总共加起来是5000/月),本人试用期间二个多月工资实收4500+500(这500未写如合同中,是压金压到年终当奖金发放,今年1月份过年回家时才领到7个月压金累计3500),6月份期满后按5000+500(压金)+500(未买社保,本人已书面申请厂方以现金方式发放作为补贴,工厂负责人也批准了发放),一直发放到今年的2月份。到3月份时厂方负责人说人事部搞错了,说我没有500元的社保补贴。从4分份开始停止500社保补贴的发放,还要扣除去年6月到今年2月期间的社保补贴4000元。请问工厂这样做是对的吗?本人应不应该得这个500元社保补贴呢?如果得不到这500社保补贴,那是不是意味着之前我领的那几个月4000元的社保补贴要返还给工厂呢?还是说假如真的是人事部搞错了,但责任不在我(因去年6月份我书面写了份申请不买社保,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给本人,工厂也同意了的,并且一直发放到今年的2月),请问本人能不能不退还那4000元给工厂呢?还有从去年到现在每月只有两天的休息,其余时间全部上班,不管是不是星期六还是星期天都要上班(星期六和星期天上了班也是不另外补发工资的),晚上除了星期天不加班外,其他都要加(有考勤为证),而加班费只有5元/小时。请问这个星期六和星期天,加班费合不合理呢?如果不合理有没有什么样的方法,能不能够把之前星期六和星期天,还有已经领取了5元/小时之外的争取回来呢?问的有点多,还请 律师耐心一一解答为盼,不甚感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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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公司企业问题
本人于2013年的3月份进入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