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文化用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X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A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B有限公司,由A公司利用老X公司的净资产,由B公司承担老X公司的债务。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X公司分立为A与B两家公司,A公司利用老X分司的净资产,B公司承担老X公司所有债务。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X公司的债权人V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B公司资不抵债,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债务,A拿公司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X公司的债务。V有限公司遂将A公司和B公司告上法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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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76条。因此,A公司和B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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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积极应诉,原则上A公司应承担老公司债务,因分立协议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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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两个公司应当承担X公司的债务,建议你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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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