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份和莱山xx物业管理公司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11月份给交了保险,每月休三天,每年没有别的节假日,也没有任何补助,也没续签。2013年11月份单位要去了户口身份证复印件说给交保险用,2014年1月8日失业办打电话告知失业证已办好叫过去拿,这是我还在上班到失业办看见所有手续上的签字都是伪造的,辞职信也不是本人写的。1月14日到劳动部门反映被告知他们也不知道手续是假的,要调查一下。1月15日再来到失业办被告知已办理就业,手续已被办事处拿走。1月28日单位负责人叫我离开岗位。【现在失业证和下岗证单位都没给办理2013年12月31日单位给停交了劳动保险】请问;我能得到什么补偿,怎么计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