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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我把手机放在讲台里面充电,因为要考试,没在班级上,然后晚上考完试发现手机没有了,到处打听才知道是被监考老师拿走了,他不是我们班主任,也不是我们班的任课老师,也没有招人通知我,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手机拿走了,之后他把手机送到了教务处,要我去教务处要,教务处的老师说学校的插座是用来上课用的不是给我手机充电的,我认错并且道歉了,并表示如果他是觉得学校有损失,我可以把我用的电电费给他,可我问教务处老师要手机他还是不给我,非要我们班主任来问他要,他这算是违法吗? 如果他不给我,等高考后给我时手机坏了或者丢了, 这算什么? 如果他不把手机给我,导致我用另一个手机,可话费会是之前的两三倍,这又算什么? PS: 学校好像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带手机, 如果有的话,是不是就不是犯法了?

损害赔偿
2014-06-05 15: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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