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是2014年3月18日交房。但是3月18日开发商并没有任何方式的通知要延迟交房。到5月4日左右,开放商给部分业主寄出挂号信件,说4月29日已开始办理交房业务,但楼房外面附属设施并没有建好,包括进出小区外面的平台和观光电梯。请问开发商寄新建这种做法的意图何在?是否合法? 另外,在合同里面约定延迟交房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一,但合同后面的补充协议(绝大部分业主并没有注意)没有写明按日,现在开发商要按月或者直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请问更改主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