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9月4号购买了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住房一套,并于2004年7月8号收房,7月16日于世纪彩城物业签订前期物业协议,是武昌房地产局制定的格式协议,其中规定空置住房的物业费第一年交50%,第二年交75%,第三年交100%,我于2004年7月16日已交给物业50%的第一年物业费,但在2004年10月,武汉市房地产局又出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不论新交住房业主不入住第一年也必须交100%的物业管理费,2005年7月15日,彩城物业管理处通知我必须补交2004年10月以后的物业管理费。
请问:
1、我能否仍然严格执行2004年与物业签订的前期协议?
2、我这样做合法吗?
3、物业的行为是否违反我和他签订的合同?
4、新制定的政策是否不涉及新制定的政策以前签订的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