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B公司,物业公司,
C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
D自然人,B公司的股东,也是A公司诉讼代理人出具房屋另售合同的买受人,
1)A投资B(非全资),A和B同一注册地址、同一法定代表人,后A把B的股份转给D;
2)A委托B的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书中明确,该员工为A公司职员;
3)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明确:售房信息在网上发布,但网上查询不到;
出具唯一证据,房屋另售合同和原始发票,陈述合同
签订时间及合同签订具体时间,原始发票开具时间无
一相符,原始发票(废止使用)一直没有提供复印件
4)我与C公司签订合同,并缴纳定金,并有如下证据:
C公司经手人及相关人员的录音证据,并且有从公安机关调取的C公司经手人及相
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佐证,且主要内容一致,C公司是A公司下属的房地产中介公司
,C 公司经手人是A公司的员工,负责销售房屋;
售房信息在网上发布,且网上查询得到;
C公司与B公司(分公司)虽注册在同一小区,但不同的经营场所、不同的经营范
围,却用着两部相同的办公电话;
在与C公司签合同前,两次现场看房(没有A、B公司人员),且在待售房屋中设有
临时办公室,办公室可以看到规划设计图、合同样本等专属文件;
从这些细节、证据中,可以确定A公司C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吗?
对于C公司经手人是否隶属A公司这一事实,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认定结果为什么会
截然相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