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份至2010年10月份在广东一台资企业依法购买了养老保险,2011年9月份考入四川省某县的事业单位,随即将之前的养老保险年限续上并补缴了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8月份的养老保险,但现事业单位每一年调薪时,现单位不认以前在企业的工龄,现工龄工资只从2011年9月份算起,即虽然以前购买的养老保险与现在的养老保险年限连续起来了,可工龄工资的年限却不算以前在企业依法购买的养老保险年限,请问,我国现今养老保险制度中有无对此情况规定该怎么处理?连续工龄到底有何好处?我们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依据何在?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