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4年3月21日我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就已经到期了,到期前公司没有给我提出不续签合同的通知,我继续在原岗工作至今,前两天收到了新的劳动合同,开始时间是2014年3月22日,但是合同法人变了,是我原来签合同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另一子公司,按照规定这次应该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却还是固定期限合同,而且实际我的工作岗位与地点也没有变,工资也还是照常发放。这样的话,前两次签合同子公司是不是属于违法不续签合同?如果我签下收到的那份合同,会不会影响我争取合同终止的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