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货运船员。今年一月在船工作期间从高处坠落,造成腰椎两处骨折和左手舟状骨骨折,公司及时处理安排在厦门住院治疗。3个月后恢复较好,现在公司协商签订处理协议,争议最大的一点就是治疗修养期间的工资是按照什么标准发放的。公司方面工伤治疗期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而我的了解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规定工伤期间原职工福利待遇不变,和公司签订的一次性上船合同中也明确的标明:在船受伤离船治疗的,治疗期内公司应负责支付乙方的全部医疗费和全额在船工资。我现在情况是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我应该如何和公司协商?希望能够得到专业人士的指点与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