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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日经房产公司签合同我把房卖给一个山东人,房款差一小部分没给我,今年房产证下来了,我及时通知他去过户,但是他不具备资格,后来对日催他,他不回信也不回话,我在报纸上登了告示,办理了提存公正后,我可以再把房子出售吗?

房产纠纷
2014-04-22 09:49:54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房产登记在您的名下,您可以出售您的房产,但您需要归还对方的购房款和赔偿其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 你需要先到法院与其解除合同,然后才可以买卖该房屋,都咋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具体可来电咨询
  • 建议先起诉接触双方的买卖合同,将房款归还,不然以后会产生很大的法律风险,具体可以来电咨询
  • 可以解除合同再出售,或要求对方付清及赔偿。
  • 建议先到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 为了避免以后的风险,您需要先去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拿到判决后再出售。
  • 你好,可以的。
  • 可以出售,但你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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