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負責人: 您好! 我於2001年9月進入現在單位,當時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雖然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東莞工廠普遍沒有執行.一般工廠規定都是要求工人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書即可.現本人因沒有發展前途欲辭職,為維護自已合法權益有以下幾點需請教: 1.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顧勞動者按工作一年補助一個月標準,現雙方自願解除顧傭關系,我是否可以要求工廠補助兩個月工資? 2. 工廠有給我們交社會養老保險,但不是按實際工資交而是按東莞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我曾經看勞動社會保障報有過此案例好像是可以要求工廠從進廠日補交.請問此是依據哪部法律哪一條? 3. 根據相關規定年終獎是工資的組成部分,我若五月份離職是否可要求工廠付一至四月應得之獎金.此又是依據哪部法律哪一條?為避免地方保護主義我是否可以直接到市勞動局投拆而不先去鎮勞動局? 希望以上問題能得到您的答复,本人不勝感激.謝謝! 祝好! 東莞/姚生

劳动纠纷
2004-04-13 07: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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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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