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
1.以下在哪個法令有,?劳动者旷工连续达15天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达30天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請假含假日連假,違反哪一條法令,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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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曾有明确规定,但已经于2008年废止;
2、但如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有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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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但该条例已失效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对此有规定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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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