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律师:
你们好!
我是林业机耕林场一名普通职工。单位于2010年响应国家号召进行棚户区改造采取的方式是异地新建。楼房开工首付50%,预期交不齐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将予以除名,没有你的入住资格了。你说我一个平头百姓哪来的钱呀?说实话,我是不愿意放弃这个权利,试问谁有这么好的机会愿意自动放弃呢?但是不交就面临着除名。在这种情况之下单位牵头找个人来以一万元的价格让我转让此项名额。被逼无奈之下违心的签下了这份合同。房产证下来时我才知道我已触犯了法律,【房产证上明文规定五年之内不允许转让和自由买卖。】我想咨询一下,我犯了法,给我什么样的处罚呢?另外,单位是执法犯法,我可不可以告单位赔偿我一切的经济损失呢?在未经我的允许之下第一,利用我的名字交的楼房款,冒用我的名字。第二,产权证是我签的字,却未到我手。第三,房屋钥匙擅自发放给他人,未经本人许可。第四,房屋装修,并且已经入住。第五,已经入住的房子就成了二手房子,也就有了差价和折旧。你说单位不应当赔偿我得经济损失吗?现在的律师张口不管官司的成败律师费张口就要五千,你说我向谁讨个说法?还老百姓个公道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