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在此有关购房咨询如下相关问题,请您协助解答! 个人情况:我在长沙私企工作,第一个公司缴纳的是长沙市社保11个月(2012-11到2013-09),没有公积金,工资没有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然后跳槽到现在的公司缴纳的是省社保(2013-11起缴),2014年1月份开始缴纳公积金,工资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未婚,名下没有房产。 问题:请问,我在今年7月份想在长沙买房的话,能不能首付30%并享受契税返点1%?如果不行的话,需要什么时候才能达到要求?

房产纠纷
2014-04-10 14:20:0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一)你原来私企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你可要求单位进行补缴或者进行赔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首套房须首付30%房款,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房可以首付20%,且有按规定偿还贷款的能力,还要有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地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根据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行文的长财乡[2011]2号文件规定,对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含)以上非本市户籍的个人购买90平米(含)以下普通住房,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1)个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首次只购买一套(同进购买多套,只能有一套享受,下同)的;(2)个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曾有过住房但目前无住房,重新只购买一套的;(3)个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有非住宅但无住房,只购买一套的。 对申请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的,在纳税申报时,购房人应提交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住房证明及家庭唯一住房的书面诚信保证书;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交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本市已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保的证明。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一律不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
  • 您好!购房涉及诸多政策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房管部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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