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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国企工作已满十年,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前负责一个部门,部门重组后来了新的负责人,但说我仍然保留原先的级别和头衔(以前我是主任级别,现在新的部门负责人是经理,主任在我们那比经理低一级),最近新的岗位聘约下来,直接写着我的职位是普通工作人员,但工资待遇仍是原来的标准。我可以以降职为由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给予我相应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4-04-08 2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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