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2006年5月到公司上班的,2008年3月公司才与我签劳动合同,今年3月合同期满,公司因为经营亏损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是3000元一年,总公司的补偿款是5000元,这合理吗?虽然是分公司工资待遇都是一样,为什么补偿标准不同,请律师帮我解答一下这是否合理。

继承
2014-03-13 20: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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