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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厂提出与我解除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发给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复印件,原件留在厂手里。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厂强迫我去车间劳动。我捱满了三十天,于6月17日离厂。我于7月14日向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厂支付经济补偿。在仲裁庭上,厂却编造说我是在6月17日后自动离厂的,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厂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只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 我应该怎样对付?我可以就用复印件来作为证据吗?

劳动纠纷
2005-09-06 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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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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