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第六页第二段第二行,认定卖方违约的唯一理由是“被告宣布合同无效的行为足以表明构成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
卖方认为:
首先,这个所谓的“理由”不但缺乏证据证明。而且没有法理依据和逻辑依据。因为在长达8也的判决书中,均找不出卖方没有履行那一条合同义务。何谈“构成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 卖方要问:
为什么判决书不敢、也不可能明确指出被告违了那一条约?没有履行哪一条、哪一款合同义务?因为卖方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在此要重申:卖方是完全履约的,即履行了房屋交割以前的全部合同义务。买方(一审的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到合同约定日期没有缴纳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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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情况:因为中介胁迫卖方,当买方的面,盗用其配偶的名义填写了一份非法文书,即“配偶(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一共填写了两次。因为第一次卖方在配偶签名的地方不写配偶的名字而是写的卖方自己的名字,被中介发现后撕毁,所以又重写第二次。因此,卖方在签约后5分钟即宣布合同无效,并请买方原谅,另行购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