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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合同是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的,开发商也在12月下旬通知我们去交房了,但我们小区与外面连通的交通出口只有一个,且到现在2014年3月,燃气都还没通,请问开发商符合交房了吗?

合同纠纷
2014-03-05 17:00: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应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我们都知道商品房在交付前都需要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那么如何界定关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概念和相关规定。即在当前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商品房交付条件”,也就是商品房交房到底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就目前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言,基本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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