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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入职4年。企业未足额为员工缴付四金,在职员工是否可以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约补偿,同时要求企业补缴四金少缴的部份?上海的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企业“恶意”少缴四金,在劳动仲裁时,是否要由员工来证明企业具有主观恶意及行为?

合同纠纷
2014-02-22 09:22: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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