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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5年4月进公司的,但公司签劳动合同却是从2005年6月开始签.本人于2006年初办理了人才引进的居住证,公司按上海市社保每年最低基数来缴纳,并不是按工资总额来缴纳社保.2007年社保来我公司查社保缴纳情况,公司没有办法只能按上一年平均工资来缴纳.由于当时给我缴纳社保时,公司只愿负担综保的金额,公司承担那部分的差额也是从我工资里扣除的.这样的话我上年的平均工资还是低于我最初签订合同时的工资.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公司属违法吗? 另,现公司效益不好,要求员工每周休息一天,还强迫员工写请假条.每周休息还要扣一天工资,这种行为合法吗?由于本人还在哺乳期,如果要扣的话是不是应扣7个小时,还有一个小时的哺乳假是不就扣工资的.本来休息又不是我个人要休的,是公司强行放假的. 还有就是我的哺乳期到期了,合同也到期了,公司要求我调离原岗位(原岗位行政主管,调去做生产文员)我是不愿意去新岗位,我是否可以提出辞职.这样的话我可以得到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吗?谢谢各位老师提点!

劳动纠纷
2009-08-11 23: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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