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我工作二十八年订了二次3年劳动合同到2013年10月22曰到期.2014年1月27曰公司才通知我续签,我不续签.请问我该如何为权.谢谢.

劳动纠纷
2014-02-14 11:17:5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2007年10月22日至2013年10月22日期间,您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1月27日期间,您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劳动者不提出也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因此,至劳动者表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有权解除或终止其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不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按该法第十四条处理。
    建议:劳动者最好是同意或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便将来符合退休条件时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或者将来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买断工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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