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我发生交通事故
2003年11月劳动局下达工伤认定结果为工伤
单位没有给予工伤待遇
2004年3月我申请劳动仲裁
2004年11月下达仲裁裁决书应给予工伤待遇
2004年12月单位提起行政复议
2005年1月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
2005年4月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6月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以主体不符驳回诉讼请求
现在我的单位已经撤消,归上级单位主管,上级单位在2005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时向法院提交一份文件,说人员和财物一并交归房管局。2005年6月30日我收到房管局通知,我现在还没有交到房管局,待原单位把工伤这件事处理完,是否认定工伤,房管局、原单位,与我本人商议后在做移交。
我想问下各位,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应该怎么做?~
请各位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给予我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